4。性,即公事勾当必需正在国度付与的办理权限内(即法令的权限内)行使,超出权限范畴进行勾当就不是处置公事。
2。国度代表性,处置公事必需以的表面进行。工做人员处置的公事勾当当然具有国度代表性,但正在具体表示形式上,它是以表面进行的。若是某种行为是以小我表面实施的,即便行为人具有工做人员的身份,也不克不及成为公事勾当,也就不成能形成职务犯罪。
可见,“处置公事”是国度工做人员的素质属性,1979年版《现代汉语辞书》对“公事”一词的注释是:“关于国度或集体的事务”。1989年版《辞海》对“公事”一词的注释是:“公务”。笔者认为,无论从刑法的立法沿革上看,仍是从1997年刑法相关看,国度工做人员,其所处置的“公事”更应严酷地限制正在国度事务的范围中。具体来讲,这里所说的公事。是指对国度事务所进行的办理、组织、带领、监视等勾当。它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刑法》第九十,本法所称国度工做人员,是指中处置公事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人平易近集体中处置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合体处置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处置公事的人员。
此中,管是“处置公事”的素质特征。能够说把握住这一特征就把握住了“处置公事”的本色。如2009年8月27日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九十第二款的注释》以立释的形式对刑律例范中“其他按照法令处置公事”的寄义进一步明白边界,了农村下层组织人员协帮人平易近处置七种行政办理工做,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其他按照法令处置公事的人员”。司法实践中良多案件,就是因为对这一特征把握不清导致定性不准的。例如,提到的公立病院的收银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不法拥有药费或者诊疗费的行为,但现实上,因为收银员只是对公共财物具有姑且的保管权利,不具有行政办理的属性,因而不属于“处置公事”,也就不克不及形成贪污罪,只能以职务侵犯罪认定。同样,大夫操纵开处方的职务便当,收受药商回扣的案件,因为大夫操纵的是医学学问和专业手艺、技术,不具有行政办理的性质,因而也不属于“处置公事”,只能按照非国度工做人员受贿罪认定。而病院特地担任采购的采购员或者其从管带领,操纵采购的职责,收受医药器材或者药品发卖厂家回扣的,则形成受贿罪,由于采购员的采购行为具有行政办理的性质。
3。人员特定性,即公事勾当必需是具有必然职务身份的人员所进行的职务勾当。公事勾当是国度对、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办理勾当,处置公事的人员为了更好地进行本人的工做,就需要享有必然的办理权限。因而,国度依必然法式付与这些人员必然的职务身份,使他们退职务范畴内具有必然的,以利于他们处置勾当。